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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商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中正与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中正,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58号原告蔡中正。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北塘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B区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中正与被告无锡市昊达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中正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中正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中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蔡中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