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星雨与何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雨,何裕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星雨。被告何裕明。委托代理人韩建东、刘春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雨与被告何裕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张星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5元,由原告张星雨负担。审判员 左丽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