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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星雨与何裕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雨,何裕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星雨。被告何裕明。委托代理人韩建东、刘春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雨与被告何裕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张星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星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5元,由原告张星雨负担。审判员  左丽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