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火炬大厦B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银玲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州祥泽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