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