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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