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新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法定代表人:胡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90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多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