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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卢中林、广州市增城万泽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承福,卢中林,广州市增城万泽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莫承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卢中林,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广州市增城万泽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卢中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承福诉被告卢中林、广州市增城万泽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承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承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莫承福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何宇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