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演凤与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演凤,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407号原告:程演凤,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中北巴士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杜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菲,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助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演凤诉被告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安排原告合适的工作,原告程演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演凤撤回对被告淮南中北巴士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王维怀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