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盛俊、李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盛俊,李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平县沿河东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02308-5。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盛俊,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晓春,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盛俊、李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处置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5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