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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玉清与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清,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清,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美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玉清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林玉清违约金283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2月20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林玉清尚有款项28346元未受偿。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但明显不足清偿所欠的债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玉清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