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林与杨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杨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刘林,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作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6412260519,汉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新村134栋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杨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刘林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