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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惠明诉深圳市动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明,深圳市动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张惠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动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归还申请执行人分成款72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3、支付公告费99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动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29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