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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