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英诉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陈英,女,汉族,住双牌县打鼓坪林场。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长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湘中路5号(怀素中心汽车站)。负责人蒋长明,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陈英诉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永州市旺达运输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以前在双牌至五里牌的客车上跟车售票,自2014年7月被被告旺达公司收购后,即受雇于旺达公司,在双牌至零陵的客车上跟车售票。2015年2月13日16时许,原告所跟的车(湘M061**)行至双牌潇水大桥附近时,被黄河华(已当场死亡)放火将车焚烧,致使原告严重受伤,经治疗,现已构成二级伤残,花医药费18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旺达公司属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雇主旺达公司予以赔偿。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各项费用1736089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该条款已被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替代。同时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由于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首先得到确认,若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则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如果主张工伤赔偿,也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赔偿发生纠纷的,也必须先经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就其在跟车售票期间被第三人的纵火行为致伤所造成的损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伍爱人民陪审员 于求华人民陪审员 杨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