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孝昌与杨萍萍、余华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孝昌,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黄孝昌。被执行人杨萍萍。被执行人余华建。被执行人郑小平,1965年7日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孝昌与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名下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2015年6月19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6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萍萍、郑小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华建名下有牌号为浙C×××××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时无法扣押处置。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黄孝昌与被执行人杨萍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自愿将案款及利息结算为26000元由被执行人杨萍萍分期还款。分别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6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余款1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杨萍萍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案款及原案款(30000元)的利息一次性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孝昌与被执行人杨萍萍、余华建、郑小平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6000元,现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1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王建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