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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薛业松、孔秀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薛业松,孔秀蓉,薛土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业松,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孔秀蓉,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薛土宝,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业松、孔秀蓉、薛土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