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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家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家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杜家耀。申请人杜家耀要求宣告胡志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胡志兰长期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于2010年5月5日留下遗书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审查,本院确认下列事实:被申请人胡志兰,女,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金鹤园小区42栋2单元301室,现下落不明满四年,且申请人杜家耀与被申请人胡志兰是夫妻关系。现因被申请人胡志兰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和平街派出所、洪山区金鹤园小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胡志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志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志兰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志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余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