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街186号。法定代表人赵亚军,总经理。被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鞍钢厂区正门内。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标新久保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