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胜敏与程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敏,程相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汪胜敏,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程相磊,男,汉族,农民。原告汪胜敏与被告程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胜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胜敏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