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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汪胜敏与程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胜敏,程相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汪胜敏,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程相磊,男,汉族,农民。原告汪胜敏与被告程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胜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胜敏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