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岳红彦与杨山峰、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红彦,杨山峰,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岳红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山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314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岳红彦诉杨山峰、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山峰、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