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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董×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492号原告董×,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樊×,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原告董×与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诉称: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我们之间没有共同语言,过不到一起。刚结婚时我辞职了,经常去代课,但我没把辞职的事跟樊×说,她认为我欺骗她。樊×与我父母的关系也不好,她半夜不只一次给我父母家打电话,说要跟我离婚。从2012年春节过后我起诉离婚,樊×就离开了,双方就一直分居。之后我们也谈过,我要离婚,但樊×表示就是我去起诉,她也不同意离婚。我已起诉过三次,后两次因找不到樊×都撤诉了,现双方确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费由樊×承担。被告樊×辩称:我们双方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不错,出现矛盾主要是因为要孩子。我们去医院看病,吃中药、用偏方,但我一直没有怀孕,后医院诊断是男方的问题,但我们一直努力要孩子。另外,董×的同事跟我说,在我们结婚前,董×就辞职了,但他一直没有跟我说。所以我听到此事很难过,但我还帮他找工作。我觉得董×起诉离婚是不想拖累我,我现在不同意离婚,我们今后还能继续共同生活,家里人也希望我们能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董×与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3月,董×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3年1月、2013年8月,董×又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联系不到樊×,均撤回起诉。庭审中,樊×称双方感情基础好,愿意与董×继续共同生活。董×提出双方于2012年年初分居生活至今,对此樊×不予认可,董×就上述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与被告樊×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发生过矛盾,但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当能够和好。现董×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董×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玫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人民陪审员  代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