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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柏先全与王永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柏先全,男,生于1974年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王永宝,男,生于1968年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化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永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王永宝去向不明,无联系方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