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廖丽霞、程圆与孙国树、韩秀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霞,程圆,孙国树,韩秀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廖丽霞。原告程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树。被告韩秀娥。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海,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泉,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丽霞、程圆与被告孙国树、韩秀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丽霞、程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鲁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