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7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闫某某,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侯连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