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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吴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镇。被告肖某某,男,成年人,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