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荆超与周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超,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荆超,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周岩,地址白城市。荆超申请执行周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