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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荆超与周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超,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荆超,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周岩,地址白城市。荆超申请执行周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