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瑞祥与孟祥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祥,孟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孟祥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瑞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祥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祥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0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代理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