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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