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钱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