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小四与朱洪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四,朱洪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429号原告:吕小四。被告:朱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四诉被告朱洪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后105元由原告吕小四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