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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小四与朱洪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四,朱洪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429号原告:吕小四。被告:朱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四诉被告朱洪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后105元由原告吕小四承担。审 判 长  秦 冰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