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祁添资与晁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添资,晁子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祁添资,农民。被告:晁子梁。原告祁添资与被告晁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添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子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添资诉称,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6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2日,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了5.5万元,尚欠6.1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晁子梁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甲方:晁子梁。乙方:祁添资,甲方向乙方借款116000(壹拾万陆千元整),借款时间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22日还清”的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5万元,余款6.1万元至今未付。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交的被告其出具的欠条,即表明了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6.1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晁子梁偿还原告祁添资借款6.1万元。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40元,共计人民币1305元,由被告晁子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