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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树平诉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平,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李树平,男,50岁。被告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一0三团团部。法定代表人陈国刚。委托代理人葛玉梅,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平与被告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企油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李树平要求震企油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纠纷经第六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震企油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先于原告李树平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与本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09号案一并审理。审判员  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