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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韩某某,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卢某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韩某某1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