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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永忠与吕其祥、彭木香、吕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忠,吕其祥,彭木香,吕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忠,男。被执行人吕其祥,男。被执行人彭木香,女。被执行人吕其宝,男。申请执行人陈永忠与被执行人吕其祥、彭木香、吕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其祥名下周宁县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但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吕其祥、彭木香、吕其宝在本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执行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忠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吕其祥的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