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成安与刘秀秀离婚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安,刘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安,男,1967年5月1日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刘秀秀,女,1991年5月11日生,住夏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7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秀秀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816645575562存款3000元,冻结期间不得向刘秀秀支付,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曲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