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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保忠与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孙维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忠,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孙维勤,朱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忠,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桑西村。法定代表人朱安华,经理。被执行人孙维勤,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安华,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孙维勤、朱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孙维勤、朱安华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