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荆华、郑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华,郑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军。委托代理人吕卉、金羽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华。被告郑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华、郑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出国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君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