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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劳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天增与平顶山市粘土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33号原告乔天增与被告平顶山市粘土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春晓人民陪审员  孔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