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景承源诉被告李树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景承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静,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承源诉被告李树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承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树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景承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承源撤回对被告李树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0元,减半收取24325元,由原告景承源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