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广杰与被执行人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朱广杰,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李翠,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广杰与被执行人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广杰因被执行人李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翠在我市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可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将李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其他费用。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