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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正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苏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董事长。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行为建设银行高邮湖西支行,申请人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53145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连峰审判员  孙龙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