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正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苏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董事长。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出票行为建设银行高邮湖西支行,申请人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汇票号码为00100041(2853145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连峰审判员 孙龙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