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余后亮与许高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后亮,许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57号申请执行人:余后亮,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许高胜,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高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后亮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高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2元【其中工程款20000元、案件诉讼费150元、案件执行费2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