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建芬与王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芬,王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5号原告:邵建芬,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庆丰村委邵家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79********。被告:王会生,农民。原告邵建芬与被告王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快递公司以“收件人外出、无人签收”为由予以退回。此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现居住地地址或被告是否系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现住址不详,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条件,应裁定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建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路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