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玲与江藕莲、洪坤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玲,江藕莲,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沈玲。被执行人江藕莲。被执行人洪坤,曾用名吴虹昆。申请执行人沈玲与被执行人江藕莲、洪坤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蕲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洪坤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绍兴马鞍分理处62×××18账户中有存款7557.42元,中国交通银行浙江省嘉兴海宁支行62×××28账户中有存款4777.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坤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绍兴马鞍分理处62×××18账户中的存款7557.42元,中国交通银行浙江省嘉兴海宁支行62×××28账户中的存款4777.54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