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曹某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贾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