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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立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玲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陈玲诉请判定和纠正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34号起诉人,陈玲,女。起诉人陈玲诉请判定和纠正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陈玲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作出的津滨教申决字(2015)第1号《教师申诉决定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核申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津滨政复核决(2015)01号《行政复核决定书》,对《教师申诉决定书》予以维持。起诉人陈玲再次就《行政复核决定书》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