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文涛申请执行李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文涛申请执行李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李达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温文涛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李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温文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暂无还款能力;经网上银行查控系统查询,李达亦无任何存款可供执行。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信中法执字第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叶 鹏审判员 曾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