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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秋香与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014号原告黄秋香,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如娜,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法定代表人姚盛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陈桔靖,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秋香与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秋香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香撤回对被告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秋香负担。审判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