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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昌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昌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淅川县昌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建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玉兰,女,汉族,生于195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昌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玉兰在淅川县人民法院14400元款项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玉兰在淅川县人民法院14400元款项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助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