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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启花与田素顺、秦桂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花,田素顺,秦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林启花被执行人田素顺被执行人秦桂玲本院在执行林启花与田素顺、秦桂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