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钟正友、蒋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钟正友,蒋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张玉兰。被告:钟正友。被告:蒋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钟正友、蒋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