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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钟正友、蒋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钟正友,蒋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张玉兰。被告:钟正友。被告:蒋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钟正友、蒋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