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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54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光勤,女,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宋东,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懋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